【越南法令更新】越南政府頒布第70/2023/ND-CP號議定,補充、修正第152/2020/ND-CP號議定,為外籍勞工提供更便利之條件

外籍勞工規定又更新了,不過這次朝向放寬條件,至少不用工作經驗需與學歷相符這點,相信解決了很多外籍人士申請工作證的困擾,小編覺得台灣經貿網也有很多越南即時的法令更新及跟全球經貿有關的消息,大家有空也可以去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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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頒布第70/2023/ND-CP號議定(以下簡稱第70號議定),補充修正第152/2020/ND-CP號議定(以下簡稱第152號議定),為外籍勞工提供更便利之條件。

根據第70號議定之規定:

  • 外國專家為大學畢業者或相當大學畢業者(與第152號議定之不同:舊規定要求須持有將從事工作相關之大學畢業證書),並有符合將在越南從事之工作至少3年工作經驗
  • 外籍技術勞工:僅須受訓1年以上(152號議定不同:152號議定規定受訓之技術專業或其他專業須與從事之工作相符),並有符合將在越南從事之工作至少3年工作經驗
  • 第70號議定補充修正有關管理人、執行長、專家及技術勞工之證明文件如下(即補充修正第152號議定第9條第4項a及b款內容):

+ a)管理人、執行長之證明文件包括:1. 公司章程或機關、組織、企業之內部規定 2.企業營業證書,或成立證書或決定,或其他同等法律價值之文件 3.機關、組織、企業派任決定書

+ b)專家、技術勞工之證明文件包括: 1. 文憑或證書 2.外國機關、組織、企業簽發之工作經驗證明書或已獲發之工作證或屬於不須核發工作證對象之確認書。

  • 對於擬繼續從事工作證上已核准工作之外籍專家及技術勞工第70號議定新增內容如下: “c.對於已獲發工作證之外籍勞工並已延期1次之專家、技術勞工,倘有繼續從事工作證上允許工作及職位之需求,申請新工作證之文件包括本條第125678項規定之文件及已獲發工作證之影本”(70號議定第9條第9c).
  • 自2024年1月1日起,對擬使用外籍勞工之工作職位,於預定向越南勞工部(就業局)或當地勞動廳(舊規定為省級人委會)報告日至少15天前(舊規定為30),須在越南勞動部(就業局-www.doe.gov.vn)或省級就業服務中心網站上公告聘僱越籍勞工啟事。公告內容包括:工作職位、數量、工作描述,資格要求、薪資、工作時間及地點。
  • 越南勞動部或省級勞動廳自收到完整之申請文件日起10個工作天內書面答覆是否同意企業使用外籍勞工之申請。
  • 越南勞動部或省級勞動廳自收到完整之申請文件日起5個工作天內書面答覆是否同意核發工作證。
  • 第70號議定亦廢除2022年5月28日第35/2022/ND-CP號議定有關工業區、經濟區管理之若干規定。
  • 倘外籍勞工在不同地點為同一個雇主工作,工作證申請表中須填寫所有工作地點。

第70/2023/ND-CP號議定自簽發日起(2023年9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