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持續增進小知識單元,大家好像對於越南公司比較有興趣,所以小編又畫了圖跟各位分享~
#其實是不想再看到疫情消息了
#承認是小編不想關注
#但大家還是要繼續關注奠邊府
#持續增進小知識
參照越南2020年版企業法規定,公司可以分好多種分成有限責任公司、國營企業、股份公司、合夥公司、獨資企業集集團公司,以台資企業來說最多成立的是責任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又有區分是一成員或二成員以上不同態樣,法規有點差異。下面僅針對責任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解釋(因為其他老闆不會問,所以小編都自己跳過)
原則上責任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相同點:
- 公司的組成成員可以是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個體
- 只就公司投入之資金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 都可以發行債券
那相異處呢?可以參考下面的比較表。
小編也把法條貼出來給大家。(如果想要全文版本,可以去小編的免費法律資料庫下載2020年版越南企業法喔!)
參考法條:
第46條: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
1.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係指計有2至50個組織、自然人執行董事之企業。執行董事在其已投入企業之資本範圍內對企業各項債務與其他資産義務負責任,本法第47條第4項規定者除外。公司執行董事所投入之出資資本讓與僅能依照本法第51、52與53條等規定進行。
2.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自獲核發企業登記證書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3.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不得發行股份,轉換成股份公司之情況除外。
4.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可依照本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發行債券;私募債券作業應依照本法第128與129條等規定進行。
第54條:公司組織管理架構
1.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設有執行董事會、執行董事長、經理或總經理。
2.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係依本法第88條第1項b款規定之國營企業以及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國營企業子公司,應設有監察人委員會;其他情況則由公司決定。
3.公司應有至少一個法定代表人擔任執行董事長或經理或總經理等職務之一。倘公司章程未有規定,執行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56條:執行董事長
1.執行董事會選出一個執行董事擔任執行董事長。執行董事長可兼任公司經理或總經理。
第74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係指由一個法人組織或自然人當業主(以下稱為公司業主)之企業。公司業主在公司註冊資本範圍內對企業各項債務與其他資産義務負責任。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獲核發企業登記證書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發行股份,轉換成股份公司則除外。
4.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得以依本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發行債券;私募債券可依照本法第128與129條進行。
第79條:業主為法人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組織管理架構
1.業主為法人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得以依下列兩種模式之一進行組織管理與運作:
a)公司負責人、經理或總經理;
b)執行董事會、經理或總經理。
第111條:股份公司
1.股份公司係指一家企業,其中:
a) 註冊資本分為許多不同的同等價值之份額,並稱為股份;
b)股東可為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股東人數至少為三人,並無限制股東人數上限;
c)股東僅對其在企業所入股之資本額內之各項債務與其他資產義務負責任;
d)股東可自由將其股分讓與他人,本法第120條第3項與第127條第1項規定者除外。
2.股份公司自取得企業登記證書之日起具法人資格。
3.股份公司得以發行股份、債券與其他類證券。
第137條:股份公司管理人事組織架構
1.除了證券法律有其他規定者之外,股份公司可選下列組織模式之一運作:
a)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委員會以及經理或是總經理。倘股份公司有11個股東以下且股東為持有公司股份總數之50%以下的組織,則不頇強制設有監察人委員會;
b)股東會、董事會以及經理或是總經理。在此情況下,董事人數之至少20%應為獨立董事以及應設有董事會屬下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之人事組織、功能、任務係由公司章程規定或是審計委員會之運作規則由董事會訂定。
2.倘公司僅設有一個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經理或是總經理將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倘章程未訂定規定者,董事長則係公司法定代表人。倘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有1人以上,董事長與經理或是總經理顯然為公司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