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民法】 Hyperlink爭議-越南合約中的連結是否有效?

最近業務單位同事一直跟小編碎碎念,說合約實在是太多條款了,有時候只是要買賣商品,結果合約是是又臭又長,如果是英文版本的合約就更可怕,搞得像NASA的合約(業務單位的你,是有看過NASA的合約喔?!)

所以最近老闆叫小編去簡化簡化合約…

合約又臭又長通常有其必要性,就是想約定的事情太多太多應該要怎麼辦呢?同事想了一個超連結的方式放入合約中。

今天來談談如果合約中使用連結Hyperlink的方式,在越南合約解釋上是否有效呢?

依據2015年越南民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代表著合同可以有附錄,但附錄的形式並沒有明確規定。

第403條合同附錄

1.合同可以附帶合同附錄以便供訂合同的某些細節條款。合同附錄具有合同同等效力,但合同附錄的內容不得與合同內容相悖。

另外參照2015年越南民法第119第1項規定,可以使用電子文本視為民事行為。

第119條第1項民事行為形式

1.民事行為通過語言、文字或具體行為來體現。根據法律關於電子交易的規定,冬過電子通訊工具所使用的電子文本可視為文字形式的民事行為。

另外根據根據《2005 年電子交易法》,合同可以以數據電文的形式呈現,並且仍然有效和具有約束力。而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技術、電子技術、數字技術、磁技術、無線技術、光學技術、技術、電磁技術或類似的技術。對互聯網超鏈接的交叉引用可作為數據電文,因為其內容,無論是在網站上創建和存儲的,還是通過超鏈接發送和接收的,仍被視為以電子方式呈現。

所以使用在越南合約中使用連結Hyperlink的方式,在合約解釋上應該是有效的。

不過,目前小編的越南供應商,看到我們使用 Hyperlink 的條款方式,通通就都退回來了。還是希望我們改文字在合約附件中,畢竟如果使用 Hyperlink ,供應商都會擔心我們是否會突然無預警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