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越資公司及外資公司合同管轄法

小編之前有討論過【越南法律】外國法人簽約可否適用越南法?,今天如果是越資公司及外資公司合同管轄法應該怎麼判定呢?

原則上外資公司只要是與越資公司在越南境內的交易行為,都需要使用越文且管轄法是越南法律,例外只有在特殊的預案(例如購電合約,可能可以適用外國法律,但這很有爭議)。

在越南法律的解釋立場是如沒有“外國因素”的交易(即外資公司與越南其他公司之間的合同)中,當事人不得為此類交易選擇外國管轄法律。因此越南境內交易的適用法律將是越南法律。

不過,參照61/2020/QH14投資法第4條第5項及第23條第1項規定可知,有外國因素的交易是可以適用國外法規國慣例,但前提仍是與越南法令無牴觸才能適用。

第 4 條: 投資法及相關法律之適用

5.對於其中至少有一個參與方係投資法第 23 條 1 款規定外國投資者或經濟組織之合約,各方可於合約上協議適用國外法規或國際投資慣例(若該協議無與越南法律規定抵觸)。

第 23 條: 外資經濟組織之投資活動實行

1、 經濟組織於投資成立其他經濟組織,向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出資、購買股份、購買所出資投資金,依 BCC 合約形式投資,若該經濟組織屬於下列場合之一時應依針對外國投資者之規定滿足條件並辦理投資手續:
a) 對於係合名公司之經濟組織,具有持有 50%以上章程資金之外國投資者或具有大部分合名成員係外籍個人;
b) 具有本款 a 點規定經濟組織持有 50%以上章程資金;
c) 具有外國投資者及本款 a 點規定經濟組織持有 50%以上章程資金

但所謂的外國因素是什麼呢?

參照2015年民法及越南商法及涉外民事法規應該可以將外國因素整理為下面三點:

1.至少一個參與方是外國個人或法人實體

2.參與方是越南公民或法人實體,但該關係的建立、變更、實施或終止發生在外國。

3.參與方是越南公民或法人實體,但該民事關係的標的物位於外國。

參考文章:Foreign governing law for contracts between foreign-owned companies in Vietn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