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越南外資企業土地租賃期限

這兩天被越南政府的防疫政策搞得頭昏腦脹,一堆有的沒的小道消息一直來,不是有什麼裝甲車照、全身防疫裝備的軍人拿槍照,人委會主席被拔官什麼的,消息太多太混亂,小編實在是不敢隨意分享,只敢貼貼官方消息。

今天繼續跟大家討論越南法令,在越南外資企業針對不動產使用及土地房產投資有很多限制,在一定的限制下可以投資土地,但一樣是有期限限制。

【參考文章:【越南不動產】越南外資房地產營業項目限制整理【越南大小事】外資不能投資項目【越南不動產】公司於工業區土地可否轉租?

依據越南土地法 45/2013/QH13第126條第3項規定,越南外資企業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50年,但部分地區可以因經濟困難等調減可以延長20年, 若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考慮延長土地使用期限。但一樣有50年或70年的限制。

45/2013/QH13第126條第3項

3.組織用於農業生產、林業、水產養殖和鹽業的土地分配或者土地出讓的期限;用於商業和服務目的的組織、家庭和個人,作為非農業生產基地;組織開展投資項目;海外越南人、外商投資企業在越南實施投資項目,根據投資項目或土地分配、租賃申請,但不超過50年。
對投資資金大但資金回收緩慢的項目,在社會經濟條件困難地區的投資項目,以及社會經濟條件極其困難的地區需要較長時間的投資項目。土地租賃期不得超過70年。
出售或與租賃、租購結合的房屋經營項目,向投資者分配土地的期限根據項目期限確定;附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的購買者有權獲得穩定和長期的土地使用權。
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考慮延長土地使用期限,但不得超過本條規定的期限。

不過,外資在租賃時應參考依該項投資所被分配的期限,也就是土地租賃通常是給五十年,但有可能外資投資的時候已經剩40年或30年了。(實際可使用的年限一定會少於50年)

另外,如果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希望延長土地使用期限,則必須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前至少 06 個月提交 延長申請(43/2014/ND-CP 號法令第 74 條 a 點)

bird s eye view of farm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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