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收到友人提供的今年四月份勞動部發函解釋,勞工若同時受雇台灣公司及大陸公司分別成立勞動契約,各自契約給付者,大陸公司所發公司非屬台灣公司工作,應不予併入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發文單位:勞動部發文字號:勞動保2 字第1100140165 號發文日期:民國110 年04 月14 日資料來源:勞動部
這個函令只有寫到外派至中國的台幹投保薪資可以免計,但沒有寫到外派越南的,也沒有寫到這樣稅可否免計,有點不清不楚的函令。
不過,這個函令讓小編想跟大家分享一件事,就是雙重勞動契約,若今天台幹朋友們在外派國家被免職或解僱,但該勞工與台灣公司所成立的勞動契約並不當然解除。因為雇主與勞工市分別成立勞動契約。
舉例來說,如果你是外派越南的台幹,在越南勢必要與越南的公司成立勞動契約(不然不能辦工作證,除非你有勞動法例外不用辦工作證的事由),但在越南被解雇了,不代表該勞工與台灣公司的僱傭關係當然結束,若要解除台灣雇主間的勞動關係,也必須依照中華民國的勞動基準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