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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_網路安全法
目的:越南國家政府為規定保護國家安全,確保網絡空間的社會秩序及安全,規範相關機關,組織及個人的責任。(第一條)
頒布日期: 2018/12/06
生效日期: 2019/01/01
條文摘要重點如下
條號 |
條文主旨 |
條文重點 |
第五條 |
採用網絡安全保護的措施 |
- 網絡安全審定
- 評估網絡安全的條件
- 檢查,監督網絡安全
- 應付,克服網絡安全的事故
- 保護網絡安全
- 為了保護網路訊息, 使用密碼
- 阻止、要求暂停,停止提供網路訊息;依照法律的規定停止建立、提供及使用电信網、因特網、生產和使用無線電播放和接收機
- 要求刪除在網絡空間侵犯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組織,個人的合法利益,權利的歪曲事實或違法的信
- 收集與侵犯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安全活動,網絡空間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有關的電子數據
- 封鎖,限制信息系統的運行;停止,暫停或要求停止信息系統的運行,依照法律的規定收回網域名稱;
-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調查,追訴,裁處。
- 依照國家安全法,行政處罰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侵犯網絡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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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侵犯網絡安全的行為 |
- 在網絡登載、散播煽動反對政府的內容,冒犯民族。
- 在網絡空間登載煽動暴亂,破壞公共秩序安全等內容。
- 在網絡空間傳播誹謗、誣陷他人的內容
- 在網絡空間散播危害經濟管理秩序的內容。 關於產品,貨品,在財政,銀行領域內有不真實,虛假的信息等。
- 網絡空間信息有虛假內容,不真實導致人民驚慌,對社會-經濟活動造成損害,對政府機關的活動造成困難,侵犯其他機關,組織,個人的法律利益,權利。
- 網絡間諜行為;侵犯國家機密、工作秘密、經營秘密,個人秘密,家庭秘密和網絡空間的私人生活
- 利用網絡空間,信息技術,電子設施,以違反關於國家安定、社會秩序安全的法律規定:登載、散播網絡空間的信息,侵犯人品名譽,虛假信息等;假冒機關,組織,個人的電子信息網頁;弄假,流行,偷竊,買賣,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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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網絡攻擊行為 |
- 散播訊息病毒毒害電信網絡及電腦網絡等
- 阻礙,擾亂,癱瘓,中斷或停止活動,非法攔截電信網絡,因特網,電腦網絡的數據傳輸
- 侵入,損害,霸占電信網絡,因特網,電腦網絡等存檔,傳輸的數據
- 其他行為影響電信網絡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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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條文 |
網絡安全檢查 |
網絡安全檢查的各種情況
- 違反網絡安全法,侵犯國家安全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安全之行為;
- 當有信息系統主管的要求
網絡安全檢查對象包含:
- 信息系統中使用的硬件,軟件和數字設備
- 信息在信息系統中存檔,處理和傳輸
- 保護國家機密的辦法,並通過技術渠道預防洩漏,失去國家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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