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防疫】武漢肺炎更新進度2020/4/8

大家這幾天過得好嗎?自從上一篇【越南防疫】武漢肺炎更新進度2020/03/24發完越南的疫情措施更新,當天晚上六點馬上越南政府又有進一步緊縮措施,例如餐廳等娛樂場所不得營業,小編從當天不停地接收越南跟台灣疫情轟炸,來來不及跟各位即時更新,下面先針對現行越南政府有效法令編號:16/CT-TTg的實施預防和控制COVID-19的緊急措施(IMPLEMENTATION OF URGENT MEASURES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VID-19)說明如下:

  • 與Covid-19大流行相關的工作期間的工人停工支付薪資議題說明:
    • 暫停工資的支付應根據第10/2012 / QH13號《勞動法》第98條的規定,考慮到停工的情況:(i)如果由於雇主的過錯,僱員有權獲得全額工資;
      (ii)如果由於僱員的過錯,該僱員無權獲得工資;同一單位的其他僱員也必須中止工作的,有權獲得雙方(僱員和雇主)雙方商定的工資,但前提是這些工資不低於政府規定的區域最低工資;
      (iii)如果是由於停水或水災而不是由雇主,僱員的過失引起的,或由於其他客觀原因,例如自然災害,火災,危險的流行病,敵人的破壞,應國家主管部門的要求而搬遷手術地點,或出於經濟原因,中止工作的工資必須由雙方共同商定,但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區域最低工資。
    • 如果員工由於Covid-19大流行的直接影響而不得不停止工作,例如:
      (i)外國工人沒有應主管當局的要求返回企業工作;
      (ii)在主管部門的要求下,僱員必須在隔離期間停止工作;
      (iii)由於企業或企業部門的雇主或其他僱員正處於隔離期或尚未返回企業而導致企業或企業部門無法操作,因此僱員必須停止工作;
      停工期間的員工工資應符合《勞動法》第98條第3款的規定(停工工資必須經雙方同意,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 如果企業在物質資源上遇到困難,並且市場導致沒有足夠的工作,雇主可以根據《勞工法》第31條的規定,臨時指派一名僱員從事勞動合同中未規定的工作。
    • 如果停工期影響企業的償付能力,則雇主和僱員可以同意根據第《勞動法》第32條推遲履行勞動合同;
    • 如果企業不得不減產,導致工作地點減少,則應根據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或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的義務)進行勞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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