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網友來信想問問看有沒有越南環境保護法的損害賠償相關文章,小編之前寫過的環境文章都列在下面了,目前關於72/2020/
【越南大小事】台灣企業在越南造成環境汙染,台灣法院的管轄權爭議
【越南法令更新】40/2019/ND_CP環境政保護策新修改
#只有法條翻譯而已
72/2020/
第二節環境損害賠償
第一百三十條 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以及確定賠償環境損害責任的原則
1.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包括:
a)損害環境功能和有用性;
b)由於環境功能和用途的惡化而對組織及個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合法利益造成損害。
2.對造成環境破壞的組織和個人的確定必須及時,客觀和公正。造成環境破壞的組織和個人必須賠償所造成的所有破壞,同時支付確定破壞的所有費用,並按照規定執行索賠程序。
3.如果有02個或更多的組織或個人造成環境破壞,則對破壞的賠償規定如下:
a)根據污染物的類型,排放量和其他因素確定每個對象補償環境損害的責任;
b)補償環境損害的責任,支付確定損害的費用,並根據每個損害在總損害中所佔的比率,確定每個對象執行損害賠償的程序。當事人或環境國家管理部門不能確定責任比例時,則由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根據其權限決定。
確定損害並執行損害索賠程序後,完全遵守環境保護法規定,擁有令人滿意的廢棄物處理系統並證明其不會造成環境損害的組織和個人,不必賠償環境損害,不承擔必環境恢復費用。
第一百三十一條 要求損害賠償並確定環境損害的責任
1.各級人民委員會依據本條第2款,規劃與執行數據收集和鑑定,確定對環境造成損害的證據,並通知造成環境污染或損害的組織和個人,負責賠償。
2.規定索賠和規劃執行組織數據和證據的收集和評估,以確定污染造成環境損害的責任如下:
a)市級人民委員會應當就其所在地的環境損害要求肇事者賠償。市人民委員會應當要求該區人民委員會收集並核實數據和證據,以確定污染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b)區級人民委員會應當要求賠償損失,並收集和核實數據/證據,以確定該地區的污染造成環境損害; 02個或更多社區一級的行政單位,根據市級人民委員會的要求,規劃執行數據和證據的收集和評估,以確定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害;
c)省級人民委員會收集和核實數據和證據,以確定由當地的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害後,應當向02級以上地方行政事業單位要求賠償損失,;
d)自然資源和環境部收集和核實數據和證據,確定該地區的污染對環境造成破壞後,與省人民委員會協調,應要求從省級以上02個行政單位起,賠償損失並承擔主要責任。
3.因環境的功能和實用性惡化而對組織和個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和合法利益造成依照本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損害者,應自行或通過授權國家機構,由其他合法組織確定其損害並要求賠償。
4.政府應詳細說明本條。
第一百三十二條 確定環境污染或退化造成的損害
1.因環境功能和實用性下降而造成的損害的確定包括以下內容:
a)確定被污染或損害的環境範圍和面積;
b)確定損害環境成分的數量,生態系統的類型和受破壞的物種;
c)確定對每個環境組成部分,生態系統和物種的破壞程度。
如確定是單獨由環境惡化引起的損害,可在損害引起方和受害方之間協調。因應各方當事人要求,專責環境保護機構應當參與提供損害計算和確定的指導,或見證損害金額確定。
3.確定因環境功能和實用性惡化而對組織及個人的人體健康,生命,財產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處理。
4.政府應詳細規劃執行,溝通本法,與執行確定環境污染的損害。
第一百三十三條 環境損害賠償
1.環境損害賠償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未能協商,當事各方可選擇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a)調解;
b)通過仲裁解決;
c)法院解決。
2.法院的和解應遵守民事損害賠償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關於舉證,違法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規定除外。違反環境法律與損害的之間的因果關係舉證,為侵權或污染組織或個人的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環境損害賠償費用
1.本法第一百三條第a項第1項規定的環境損害賠償費用應根據以下條件計算:
a)由於環境功能和實用性惡化而造成的短期和長期損害;
b)環境整治和改善的費用;
c)減少或消除環境破壞源,或執行規劃環境事件回應的成本;
d)確定損害賠償和執行環境損害賠償程序的費用;
e)視具體情況而定,本條中的a,b,c和d點的規定可用於計算環境損害的成本,以此作為賠償和補償環境損害的基礎。
2.造成損害經確認,由組織或個人直接支付的損害賠償費用。須支付給越南環境保護基金或省級環境保護基金的費用,由組織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條 衡量環境功能和實用性損害的評估
1.因環境功能和實用性惡化而造成損害的評估,應受理遭受損害的組織或個人,或負責環境損害賠償機構的要求。
2.損害評估的依據包括損害索賠文件,資訊,數據,證據以及與損害賠償和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關的其他資訊。
3.,在當事各方未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損害賠償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由賠償解決機構決定,以規劃執行損害評估
4.政府應詳細評估由於環境功能和實用性惡化而造成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