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令更新】49/2025/ND-CP_欠稅公司法人代表禁止出境規定

最近大家一直問小編網站為什麼沒有更新了?因為小編實在太忙碌,所以有點怠惰~~

小編又有麻煩事,公司開始擴大在東南亞地區成立新的公司及辦事處,最近小編會開始在越南、泰國、印度、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設立新據點,到時候也會有更多法令跟大家分享。

但因為老闆開始準備指派外籍幹部當法人代表,小編要來研究看看有什麼風險….

參照最近新的法規49/2025/ND-CP第3條規定,

目前在個人欠稅金額達5000萬越盾起且逾期120天的,還有公司代表人欠稅金額達5億且逾期120天的,就會被暫停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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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暫停出境情況下稅務債務標準和債務期限的適用

1. 依法須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的個人、經營戶主,所欠稅款金額達5000萬越南盾以上,且逾期120天以上的。

2. 個人擔任企業、合作社或合作社聯盟的法定代表人,且被依法強制執行稅務管理行政決定,所欠稅款金額為 5 億越南盾以上,且逾期 120 天以上。

3. 已不在註冊地址經營的企業個人、經營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所欠稅款已超過規定繳納期限,且自稅務機關通知採取暫停出境措施之日起30日內仍未履行納稅義務。

4.出國定居國外的越南人、定居國外的越南人、外國人所欠稅款超過規定繳納期限,在離開越南前尚未履行稅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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