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令更新】2020年企業法59/2020/QH14_Part2_生效日_2021/1/1

之前小編參照越南法律圖書館寫過【越南法令更新】2020年企業法59/2020/QH14,今天小編要來談談2020年企業法所變更的營運行政程序,也就是取消公司印章登記。

根據《 2020年企業法》已經完全取消了向商業登記機構發布印章樣本的程序,《 2020年企業法》第43條的規定允許企業自行決定印章的形式和內容,而不必遵守任何標準,並且可以使用數字簽名(Token)代替在交易文件上的傳統印章。以前在越南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都有嚴格的規定,例如,企業的印章樣本必須在警察機關註冊,經將印章從僅僅一種在企業交易記錄文件上記錄企業刻印信息的手段變成了有效確認所有業務活動法律效力。但這樣的印章控管常常會造成商業糾紛。所以根據新法律法規,未來可以不再需要在文件上直接蓋章。

其實根據《 2014年企業法》的規定就已經逐步放寬印章管理規定,例如第44條

  1. 企業於使用印章之前,得向登記經營之權責機關公告印章樣式,俾該機關於國家企業資訊網站上上傳企業資訊。
  2. 有關印章之使用及保管應依照公司章程條文規定辦理。
  3. 企業需依照法令規定或進行交易時,使用企業印章協議,予使用印章。

因此,原則上雙方的民事或商業交易合同不需要蓋章,而僅需按照《會計法》,《增值稅法》的規定或銀行的具體要求進行文件上蓋章。這樣的規定引發會計財務糾紛,所以越南政府發佈第130/2018 / ND-CP號法令以來,該法令詳細規定了有關數字簽名和數字簽名認證服務的電子交易法的實施以及第119/2018 / ND-CP號法令關於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稅務機關以及會計表格的電子發票的規定,允許企業選擇在憑證和發票中加蓋或使用數字簽名除會計帳簿必須蓋章外,其他都可以依照企業自治的管理方式處理。

不過,以小編的實務操作來說,越南當地政府文件或是當地公司商業交易,還是會要求有公司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親簽方式進行,後續新法施行後我們再來密切關注作業實務是否有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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