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2020/ND-CP_違反海關行政處罰主要內容如下:
1.卸下非為貨品清單產品,提單上所填列的最後目的港;分散、燒毀或棄置貨品以逃避海關檢查、監察、檢驗事宜;運輸廢料未具備進口廢料條件到越南,作生產原料之收貨者等行為,將處以4千萬至6千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處分;
2.進、出口商從事進、出口貨品屬管制清單而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證,將處以3千萬至5千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處分;
3.未依規定申報海關正確金額而因檢查、清查時發現報單申報時未有正式的價格、尚未確定貨品實際付款金額、調整附加費增加海關金額等行為,將處以課徵獲得減、免、退、不課稅而少報或增加稅額之20%的行政罰款處分;
4.違反海關申報規定處以1百萬至2千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處分(有太多違法態樣)
5.違反有關外幣現金,越南貨幣現金,可轉讓票據,黃金,其他貴金屬,出入境越南時攜帶的寶石的申報規定處以1百萬至5千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處分
本議定自2020年12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