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剛過完年,小編還呈現懶散狀態,來看一下越南法規更新關於12/2022/ND-CP主要是違反勞動、社保或未依勞動合同規定履行時,雇主應負擔的行政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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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022/ND-CP 號法令制裁在勞動、社會保險和海外越南勞工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重點法條:
第十一條 違反勞動合同履行規定
1 . 雇主若臨時將僱員轉至勞動合同以外的工作,但未在 03 個工作日前通知僱員,或未通知或通知不明確的臨時工期,將處以 100 萬越南盾至 300 萬越南盾的罰款。工作或安排不適合員工健康和性別的工作。
2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處以 3,000,000 至 7,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a ) 安排員工在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地點不同的地點工作,《勞動法》第 29 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b ) 在勞動合同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在勞動合同暫時中止履行期限屆滿後,不得重新接受勞動者重返工作崗位,除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另有約定或其他。法律規定;
c ) 員工無故調到勞動合同以外的工作;法律規定的時限或未經僱員書面同意。
3 . 對工作場所的性騷擾處以 15,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不等的罰款,但不得以刑事起訴為限。
4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處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75,000,000 越南盾不等的罰款:
a ) 強迫勞動或虐待員工,但未達到刑事起訴的程度;
b ) 強迫僱員履行勞動合同以償還雇主的債務。
5 . 補救措施
a ) 違反本條第 2 款 a 點規定的行為,強迫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到勞動合同約定的地點工作;
b ) 強迫用人單位在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收回勞動者重返工作崗位,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並強制支付對違反本條第二款b點規定的勞動合同中止期滿後不接受員工復工的員工的工資;
c ) 違反本條第 2 款 c 點規定的行為,強迫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按照簽訂的勞動合同完成工作
第十二條 違反勞動合同變更、補充、終止規定的行為
1 .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如果雇主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僱員終止勞動合同,將處以 100 萬越南盾至 300 萬越南盾的罰款,但規定的情況除外《勞動法》第 34 條第 4、5、6、7 和 8 條。
2.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罰款: 以勞動合同附件變更合同期限;未遵守勞動合同終止時支付職工福利時限的規定;未按照法律規定向員工支付或未支付足夠的遣散費;未按照法律規定向職工支付或者不支付失業津貼的;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支付或者未依法支付給職工的款項;未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社會保險、失業保險費繳納時間確認手續,並連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保管的其他文件原件一併退回的;
a ) 對 01 至 1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1,000,000 至 2,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b ) 對 11 至 5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2,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c ) 對 51 至 10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5,000,000 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d ) 對 101 至 30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1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dd) 對 301 名或以上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15,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3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處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a ) 因結構、技術或經濟原因發生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員工:未事先與工作場所的員工代表組織協商;該僱員為其成員的機構;未提前30天通知省人民委員會或者職工的;
b ) 在結構、技術或經濟原因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分割、分割、合併、合併時;出售、租賃、轉換業務類型;轉移企業、合作社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未制定用工計劃;制定用工計劃,未完成法律規定的主要內容,或者未與代表組織所在地基層職工代表組織交換意見的,在基層制定用工計劃時;
c ) 使用完成工作完成水平的規定,但有基層職工代表組織的地方不諮詢基層職工代表組織。
4 . 補救措施
a ) 強迫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足額支付遣散費或失業津貼,加上按銀行活期存款最高利率計算的未付金額的利息;國家在製裁時公佈的商品未向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僱員支付或未支付足夠的遣散費或失業津貼的行為;
b ) 未辦妥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金繳納時間確認手續的行為,強制用人單位辦理確認手續,並將員工保存的其他文件退還給勞動者,並連同其他原件一起退還勞動合同終止後由勞動者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保管;
c ) 強迫雇主在違反第 a 點第 3 條規定的通知期限之前,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向僱員支付相當於當日工資的金額。
第十五條 違反工作對話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處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1 . 不得依法制定、頒布或者修改、補充工作場所基層民主制度。
2 . 未能在工作場所舉行定期對話;不按要求進行對話;未按照法律規定協調組織職工大會的。
3 . 不得在法律規定的工作場所宣傳對話的主要內容或基層民主規制。
4 . 未安排在工作場所舉行對話的地點、時間和其他必要的身體條件。
5 . 未按規定派出或派錯用人單位代表參加工作場所對話的。
6 . 未按要求向國家勞動管理機構報告工作場所基層對話和民主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違反集體談判和集體勞動協議的規定
1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處以 1,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a ) 未按規定將集體勞動協議送交總公司所在地省人民委員會專門勞動機構的;
b ) 未能支付談判費用;簽; 修改和補充;發送; 公佈集體勞動協議;
c ) 按規定及時提供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生產經營活動情況;職工代表要求進行集體談判時,規定的與談判內容直接相關的其他內容;
d ) 未向員工公佈已簽署的集體談判協議。
2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處以 3,000,000 至 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a ) 未提供以下信息:生產經營活動;職工代表要求進行集體談判時規定的與談判內容直接相關的其他內容;
b ) 未安排召開集體談判會議的時間、地點或必要條件。
3 . 雇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1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a ) 接到談判請求方的請求,拒絕集體談判;
b ) 執行已被宣告無效的集體勞動協議的內容;
c ) 造成困難、阻礙或乾擾職工代表組織討論和收集職工意見的過程。
第十七條 違反工資規定
1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處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a ) 實施前未在工作場所公示:工資表、工資表;勞動水平;獎金規定;
b ) 未能製定薪金表、工資表或勞動規範;正式頒布前不適用試工率;
c ) 有基層職工代表組織的地方在製定工資表和工資表時,未徵求基層職工代表組織的意見;勞工規範;獎金規定;
d ) 未按規定通知工資表或通知員工工資單的;
d) 未能支付同等工資或歧視從事同等價值工作的員工。
2. 雇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罰款: 依法按時支付工資;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員工支付或者支付不足的工資;未能支付或少付加班費;沒有支付或沒有支付足夠的工資來夜間工作;未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或者未支付足夠的工資以停止為僱員工作的;限製或干涉員工自主決定工資支出的權利;強迫勞動者將工資用於從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指定的其他單位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違法扣留員工工資;與勞動合同相比或在罷工期間臨時調動員工,未支付或少付規定工資的;未支付或未在員工辭職或失去工作的無薪年假期間或全部年假天數期間足額支付員工工資;在法律規定的臨時停工期間,未向員工墊付或支付不足的工資;如果僱員未受到以下級別之一的紀律處分,則未向僱員支付足夠的臨時停工期間的工資:未支付或未在員工辭職或失去工作的無薪年假期間或全部年假天數期間足額支付員工工資;在法律規定的臨時停工期間,未向員工墊付或支付不足的工資;如果僱員未受到以下級別之一的紀律處分,則未向僱員支付足夠的臨時停工期間的工資:未支付或未在員工辭職或失去工作的無薪年假期間或全部年假天數期間足額支付員工工資;在法律規定的臨時停工期間,未向員工墊付或支付不足的工資;如果僱員未受到以下級別之一的紀律處分,則未向僱員支付足夠的臨時停工期間的工資:
a ) 對 01 至 1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5,000,000 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b ) 對 11 至 5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c ) 對 51 至 10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d ) 對 101 至 30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30,000,000 越南盾至 4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dd) 對 301 名或以上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4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3 . 雇主支付僱員工資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的行為,將被處以以下級別的罰款:
a ) 對 01 至 1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b ) 對 11 至 5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3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c ) 對 51 名或以上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7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4 . 用人單位在工資支付期間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相當於用人單位繳納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費水平的罰款。依照法律規定在下列級別之一參加強制性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失業保險:
a ) 對 01 至 1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3,000,000 至 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b ) 對 11 至 5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5,000,000 至 8,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c ) 對 51 至 10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8,000,000 至 12,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d ) 對 101 至 30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12,000,000 越南盾至 1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dd) 對 301 名或以上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15,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5 . 補救措施
a ) 強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全部工資以及拖欠或少付工資的利息,按規定的違規行為處分時公佈的國有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最高利率計算在本條第 2 和第 3 款中;
b ) 強制用人單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健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再加上非國有商業銀行公佈的最高期限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對違反本條第 4 款規定的員工進行處罰時。
第十八條 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規定
1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處以越南盾 2,000,000 至 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a ) 未按照法律規定保障員工的事假或無薪假;
b ) 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組織加班地點和總部所在地的勞動、榮軍和社會事務部關於每年組織加班時間超過 200 小時至 300 小時的情況。
2 . 違反法律的雇主應處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3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處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2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a ) 在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進行正常工作時間;
b ) 未經員工同意,動員員工加班,但《勞動法》第 108 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4 .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不保證勞動者在工作時間或者依法規定的輪班休息時間;動員員工在以下級別之一加班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
a ) 對 01 至 1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5,000,000 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b ) 對 11 至 5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c ) 對 51 至 10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4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d ) 對 101 至 300 名員工的違規行為處以 40,000,000 越南盾至 6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dd) 對 301 名或更多員工的違規行為,從 60,000,000 越南盾到 75,000,000 越南盾。
第十九條 違反勞動紀律和物質責任規定
1 . 雇主未將勞動法規通知所有員工或未在工作場所的必要位置張貼勞動法規的主要內容的,將處以 100 萬越南盾至 300 萬越南盾的罰款。
2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處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a ) 僱用 10 名或以上員工時,未制定書面勞動規則;
b ) 未按照法律規定登記內部勞動法規;
c ) 在頒布或者修改或者補充內部勞動法規之前,未就職工代表組織所在地的基層職工代表組織徵求意見的;
d ) 使用尚未生效或已過期的勞動法規;
dd) 紀律處分工人,不按順序賠償損失;程序; 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e ) 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暫時停止工作;
g) 在暫停員工的工作之前,雇主沒有諮詢員工在考慮暫停其成員身份的設施中的代表組織。
3 . 雇主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40,000,000 越南盾不等的罰款:
a ) 在處理勞動紀律時侵犯員工的健康、榮譽、生命、名譽或尊嚴,但未達到刑事起訴的程度;
b ) 以罰款或減薪的形式代替勞動紀律處分;
c ) 對違反內部勞動法規或簽訂的勞動合同未約定或勞動法未規定的違反行為的員工進行紀律處分;
d ) 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採取多種形式的勞動紀律;
dd) 對處於以下期間的員工採取紀律處分:病假;護理假;經雇主同意離開;被拘留;被拘留;正在等待主管機構對《勞動法》第 125 條第 1 款和第 2 款規定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和得出結論的結果。
4 . 補救措施
a ) 用人單位採取紀律處分措施時,強迫用人單位接受勞動者復工,並按照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與休假日對應的全部工資;違反解僱法點規定dd 本條第 2 款和第 c 點第 3 款;
b ) 當僱員有本條第 2 款 e 點和 g 點規定的行為時,強迫雇主為僱員支付停工天數的全部工資;
c ) 對員工造成人身傷害的,強迫用人單位公開向員工道歉,並向員工支付治療期間的所有治療費用和工資。本條第3款a點的規定;
d ) 違反本條第 3 款 b 點規定,強迫用人單位退還已收款項或全額支付員工工資。
第三十九條 違反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規定
1 . 僱員與雇主達成協議不參加強制性社會保險、失業保險、錯誤參保或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處以50萬越南盾以上100萬越南盾以下的罰款。
2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處以 1,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a ) 每年未按《社會保險法》第 23 條第 7 款規定公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職工社會保險費信息;
b ) 應員工或工會的要求,未提供或提供員工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信息不完整。
3 . 對每名僱員處以 1,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 越南盾不等的罰款,但雇主未履行繳納保險費確認手續的,處以不超過 7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可以按規定完成失業保險申請。
4 . 如果雇主未能提供準確、完整和及時的有關支付和享受強制性社會保險的信息和文件,將處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保險機構。
5 . 雇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行政違法記錄時繳納的強制性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總額的 12% 至 15% 但不超過 7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a ) 逾期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
b ) 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不屬於逃稅行為;
c ) 繳納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保險費不足以滿足參加強制性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人數,不屬於逃費;
d ) 撥付員工的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費。
6 . 對雇主處以行政違法記錄時繳納的強制性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總額的 18% 至 20% 不超過 7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適用於所有參加強制性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但不被刑事起訴的僱員。
7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處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75,000,000 越南盾不等的罰款:
a ) 逃避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但未達到刑事起訴的程度;
b ) 更正或偽造提案卷宗中的文件和文件,可適用低於正常支付職業事故和疾病保險基金的支付率,但不得在刑事起訴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