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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21/QH15_刑事訴訟補充法重點摘要
- 公社、區、鄉、派出所警察應當受理控告、報案,製作受理記錄,進行初步審查核實,並立即將控告、報案連同有關文件、物件移送主管機關或調查機構。
- 告訴乃論罪有:(必須原告有提起訴訟才會調查)
– 故意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第 134 條);在挑釁下故意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第 135 條);– 因抓捕罪犯的不正當武力而故意造成身體傷害(第 136 條);
– 非自願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第 138 條);
– 由於職業不當行為或違反行政規則而造成的非自願身體傷害(第 139 條);
– 強姦(第 141 條);
– 性虐待(第 143 條);
– 侮辱他人(第 155 條);
– 誹謗(第 156 條)。
- 增加中止調查的情形:因自然災害或流行病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完成調查,但調查期限已屆滿時。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負主要責任,並會同公安部、國防部等有關部門 負責人詳細說明。
- 第2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刑法》(侵犯工業產權)中的條款被排除在關於應原告請求提起刑事訴訟的規定之外,代表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已經不是告訴乃論,而調整為公訴罪,檢察官有權以法起訴。
2021 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