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昨天政府公布Grab準備開放外送的消息來,看各大粉專都在分享這個消息,那小編也要來跟一下時事,但這裡可是嚴肅枯燥的法律粉專,所以今天來討論一下,Grab平台是否與司機成立勞動合同….(又來一次硬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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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餐飲服務經營類型,郵政、電信、辦公室信息學設備、學習用具設備等供應單位(持有經營戶登記許可證)可以從每天上午6時至下午6時,以外賣方式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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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b平台是否與司機成立勞動合同?
先說主管機關的結論
依據02020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政府第 10/2020/ND-CP 號法令,及在交通運輸部第 12/2020/TT-BGTVT 號通知的指導生效後,從 2020 年 7 月 15 日起,汽車運輸業務,包括Grab、Uber等科技平台公司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司機。
且目前參照各國大部分法院都是認定司機跟平台公司間成立僱傭關係的。
那來看看法規上的解釋
之前越南Grab平台一直主張與司機間存在的是合作合同關係,受民法及投資法的管轄。根據22015年民法典第504條,Grab與司機之間的商業合作合同形式為雙邊民事合同的一種。交易雙方權利義務平等,平等是此類合作合同形成和發展的核心原則。
民法第504條合作合同
1.合作合同及各自然人、法人之間關於共同出資財產、共同努力完成某項事務、共享收益、共擔責任的協議。
不過,司機在這樣跟Grab合作的關係中,平台公司控制著交易中所有重要條件,例如客戶的乘車路線,擁有獎勵和懲罰司機的權利,而司機只有“接受”或“退出遊戲”的權利,可見並不平等。(白話就是不爽不要做)
2019年勞動法
第13條:勞動契約
1.勞動契約係指勞工與雇主就獲致薪資之工作,薪資、勞動條件,各方在勞資關係中應有之權利及義務等之協議。
倘勞資雙方以不同名稱達成協議,惟該協議亦包括獲致薪資之工作、薪資、締約一方之管理、調動、監督等內容,則可視爲勞動契約
而參照上面2019年勞動法上成立僱用關係是否成立勞動合同以三點來區分:
1.雇主是否控制了工作內容
2.雇主是否給付工資
3.雇主是否管理勞工
在Grab的案件中,平台控制了司機的工作內容甚至客戶的運輸路線,而且要求司機要穿著制服或者是無故取消行程、違法行為、不尊重客戶等都受到平台的管理。
最受爭議的一點是,平台不直接給付工資,司機的費用是由客戶所提供,那平台算不算雇主呢?
在2019年勞動法第94條第1項有規定,雇主可以將工資給付予獲得勞工合法授權的人,但並沒有反向的規定,也就是勞工所受領的工資是由雇主合法授權的其他人給付,但Grab在司機受領車資的時候,是擁有百分比的掌控,Grab車資可能視離峰或尖峰期間有漲價或降價,所以應該可以視Grab平台對於司機的薪資受領仍然有權限。
加上2019 年《勞動法》與 2012 年《勞動法》相比的一個重點是,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名稱不同,但表達勞動合同性質的內容仍被視為勞動合同,並受《勞動法》規定的約束。
綜上解釋,越南法規上的認定也是Grab平台公司是與司機成立勞動合同。
如果你閱讀到這裡,代表你對這個議題真的有興趣。
那小編講講自己的角度
目前看來各國都是將司機平台間視為成立勞動合同,來確保司機的勞動權益,要求去增加平台對於司機的休假、加班費等等勞工福利。
但小編看法認為這樣普遍把司機視為勞工,是真的有確切保障到司機嗎?應該是把整個合作合同關係導向商業夥伴間的架構,去增加司機的共享利益,增加司機對於工作的掌握度,去降低平台管理的程度,不然司機永遠都只是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