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越友好】夫妻都是越南人在台灣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小編以為自己的部落格都是台灣人在看,沒想到竟然有越南的朋友(揮手),有網友來問夫妻都是越南人,都在台灣有合法移工身分如何在台灣辦理離婚手續?

#小編覺得你們中文好強

#小編對自己的越文慚愧

#這篇獻給有需要的越南朋友們

#但是不是應該來開個越南文版

#越南小知識

首先很抱歉,依越南法規定離婚無法委託,必須由當事人辦理。分別有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第 1 步:依據當事人的居住地、居住地或工作地或根據雙方的選擇提出離婚。

第 2 步:申請離婚後,法院將發出離婚訴訟費,當事人將繼續支付這筆費用。

第 3 步:如果所有條件都滿足,法院接受和解。

越南離婚審理期限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約4至6個月,視案件複雜程度而定。

但網友說,怎麼辦雙方都在台灣是合法的移工身分,根本無法現在這個情況下返越,無法親自辦理。

小編想到一個辦法就是讓台灣的法院判決,在用台灣法院的判決離婚再到越南法院申請執行,但各位因為目前問題是兩個都是越南人,如果是越南人結婚根本不會在台灣登記,那還有辦法進行離婚訴訟嗎?

依照家事法第53條規定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
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
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如果夫妻非中華民國國民但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中華民國法院仍有管轄審判權,拿到法院判決後再向越南申請承認執行,越南法院承認執行大約2-4個月,以上分享給有需要的越南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