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公安部有發布個人數據保護法草案,法令草案目前在徵詢各部會機構意見,,小編整理一下草案重點:
1.個人數據。如同台灣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指涉基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資的概念
(1)個人基本數據(資料):其中包括出生的名字和姓氏;出生日期; 血型; 性別; 電話號碼; 出生地; 居住地;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婚姻狀況; 駕駛執照號碼;個人稅碼..
(2)敏感的個人數據(資料):政治見解,宗教信仰,健康狀況,遺傳數據;醫療病歷;生物特徵
2.處罰規定:
未經個人同意而非法披露和共享個人數據的個人和組織處以5000至8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對下列行為之一將處以50,000,000至80,000,000越南盾的罰款:
a)違反數據主體與個人數據處理相關的權利;
b)違反有關個人數據披露的規定;
c)違反限制訪問個人數據的法規
d)違反有關數據主體同意個人數據的規定;
dd)違反數據主體去世後處理個人數據的規定;
e)未經數據當事人同意,違反處理個人數據的規定;
g)違反有關通知數據主體有關個人數據處理的規定;
h)違反有關處理用於科學研究或統計的個人數據的規定;
i)違反有關自動個人數據處理規定的行為;
k)違反有關處理兒童個人數據的規定;
l)違反有關個人數據準確性的規定;
m)違反有關存儲,刪除或銷毀個人數據的法規。
2.對下列行為之一將處以80,000,000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罰款:
a)未採取技術措施和製定有關個人數據保護的法規;
b)違反有關敏感個人數據註冊的規定;
c)違反有關個人數據跨境轉移的規定;
d)第二次違法,針對本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
3.對於以下行為,將處以越南個人數據處理方總營業額最高5%的罰款:
(a)第三條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b)第二次違反,是針對本條第2款a,b,c點所規定的行為。
4.附加制裁:
a)對於本條第2款中規定的違規行為,將從01個月至03個月暫停處理個人數據;
b)剝奪使用書面同意的權利來處理敏感的個人數據以及將個人數據移出越南邊境和領土。
5.補救措施:強行支付因實施本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而獲得的款項。
6.公安部網絡安全與高科技犯罪預防和控制司司長有權根據第1、2、3、4和5條的規定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制裁
==>小編覺得處罰金額好高,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是500-20000台幣。不過目前只是草案,預計年底才會生效,小編再注意一下
參考資料:
8 nguyên tắc bảo vệ dữ liệu cá nhân
台灣個資法第28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