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令更新】148/2020/ND_CP補充土地法規定_生效日_2021/2/8

小編的工作會涉及工業區的土地廠房租賃,所以必須注意相關土地法的修正,最近有看到148/2020/ND_CP補充土地法規定,小編摘錄法規重點如下:

1.確認土地制定和調整土地使用計劃和計劃的政府單位及其相關程序。

2.土地徵收的意見流程修改

3.評估和批准省級土地使用計劃的命令和程序;地區一級的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國防用地計劃;土地安全使用計劃

4.確認由國家管理的分配或租賃土地的狹窄土地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國家主管部門的決定屬於收回的土地資金,尚未分配土地,尚未出租土地或正在按照規定分配土地進行管理。

-區域形狀不符合區域標準,根據省人民委員會的規定,允許分割包裹的最小尺寸。

-按照有關部門批准的土地利用規劃,規劃或詳細的城市建設規劃,農村人口居住區建設規劃,新農村公社建設規劃。

-不屬於主管當局批准並公開宣布的土地使用計劃和計劃中確定的項目和工程的土地區域。

-預計土地分配或租賃不會有任何爭議,投訴,違法或糾紛,投訴或違法,但定居文件可依法獲得。

5.針對小塊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賃的原則:

a)優先將國家管理的小塊土地用於公共目的。如果不能將其用於公共目的,應向相鄰的土地使用者進行徵收土地使用費或土地租賃費的土地轉讓;

b)如果有兩個或多個相鄰的土地使用者希望使用小塊土地,則通過拍賣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賃;在只有一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情況下,不通過土地使用權拍賣進行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賃;

c)向相鄰的土地使用者分配或租賃土地,必須在各級人民委員會審查,公開宣布並徵求意見後進行。有土地的人;

d)用於小塊土地的土地分配或租賃是基於相鄰用戶的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賃申請,並且必須公開,透明和民主地作出;

dd)國家劃撥或出租土地後,相鄰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規定執行土地整頓程序;

e)根據土地法和民法,確保對相鄰土地的有限使用權;沒有發生土地糾紛或索賠。

6.在2014年5月15日修訂和補充第47/2014 / ND-CP號法令的若干條款中,該法令涉及國家徵收土地時的補償,支持和重新安置。在第148/2020號法令/ ND-CP修正案和補充了第19條第3、4、5、6和7條,關於支持受管制對象的生活穩定;關於支持穩定生產的法規…

從目前正在使用的農業用地中撤出30%至70%,如果他們不需搬家,則可享受6個月的支持;如果他們必須搬家,則可享受12個月的支持;如果必須搬到社會經濟條件困難或社會經濟條件極其困難的地區,最長支助期為24個月。

在收回目前使用中的70%以上的農業用地的情況下,如果他們不需要搬家,將得到12個月的支持,如果他們必須搬遷,則將得到24個月的支持;如果必須搬遷到社會經濟條件困難或社會經濟條件極其困難的地理區域,則最長支持期限為36個月

7.簡化紅皮書的申請發行程序並明確要求若不給予證書應敘明理由。


1 thought on “【越南法令更新】148/2020/ND_CP補充土地法規定_生效日_2021/2/8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