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到在越南不管是在餐廳、咖啡廳或商家前面常常會有保衛,幫忙顧客停機車,小編一開始在越南的時候只有腳踏車,常常騎腳踏車在市區到處晃,店門口的保衛先生也是會幫我停好腳踏車,本來以為可能是小編比較討喜的原因,結果不是~~~是所有人的,保衛先生都會幫忙停。
之前小編就問過前輩,我車子不見了他會賠給我嗎?(前輩白眼我~~但小編真的去研究了法規)
今天來討論一下越式泊機車,不見算誰的?
小編的越籍同事說,他們家一定會有人在家,不會全家一起出遠門,因為家具電視都會被偷光光,可見越南失竊率有多高。
在餐廳、咖啡廳或商家前面常常都會看到有保衛幫忙停車。不論是外包保衛或者是自己的員工擔任泊車工作,在法律上,店家與顧客之間,已經存在保管行為。
根據2015年民法第554條規定財產寄存合同定義以及民法第119條第1項民事行為的規定,代表如果你去有停車單的店家,有員工、店主、保衛為顧客留車,都可以視為以提貨的形式簽訂了合同。
不過並非所有商店都有代客泊車服務。同時,也沒有法律規定要求商店為顧客保留汽機車。 因此,泊車並不是每家店都必須履行的強制性義務。
越南民法第554條財產寄存合同
財產寄存合同及各方之間協商約定,由保管人保管寄存交來的財產,並對於合同到期時返還財產寄存給寄存人,寄存人支付報酬給保管人,但免費保管的情形除外。
越南民法第119條民事行為的目的
1.民事行為透過語言、文字或具體行為來體現。根據法律關於電子交易的規定,冬過電子通訊工具所使用的電子文本可視為文字形式的民事行為。
如果今天是以停車票卡有專人保管汽機車,在法律上可視為雙方成立保管合同。但也不必然代表店家有責任要賠給顧客。
因為依照民法第557條第4項規定,如果另有協商情形者除外,所以很多店家或停車場都會在票卡上或者是停車顯著的柱子牆面上標明,「請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安全帽、車輛等……如有遺失,本店概不負責」之類的標語,仍然可以依法免除責任。
越南民法第557條財產保管人的義務
4.如遺失、損壞寄存財產則必須賠償損失,另有協商的情況除外
為什麼小編會去研究財產寄存合約呢?因為小編的公司也有附設員工停車場,一樣是要收費有票卡的,有一天員工的車子被偷了,當然監視器有一堆死角,所以找不到竊賊。員工就來找公司哀號,要求雇主賠車,所以小編就去研究了法律規範。(員工什麼奇怪的要求都有~~~)
之前小編也會跟同事們兩三個就一起騎摩托車去逛百貨公司,有一天我們兩男兩女坐著兩台摩托車去逛百貨公司,小編跟女同事逛起來就沒完沒了,就請男同事兩個共騎一台先回公司,結果等到小編與另一個女同事大包小包準備從停車場騎走,就被眾多保衛攔下來了。
原來進百貨公司停車場的時候我們的摩托車是一男一女,但要走的時候變成兩女,保衛認定我們兩個女生是偷車賊,一直要把我們送公安。(奇怪我們的男同事出去前完全沒被攔,這是怎麼回事,標準不一耶!而且我們兩女的大包小包,要偷車也不會買這麼多東西)
小編用英文用越文死命解釋,拿出收據、拿出護照、拿出名片、拿出小費,怎麼樣就認定小編跟女同事偷車,小編那時心裡想著死定了,身為公司法務主管竟然會被抓去公安那應該會丟死人,怎麼面對越籍法務同事們。當下還想直接騎走好了,但所有保衛團團圍住我們。(後來想想其實好像該擔心的不是丟人,而是不知道會被抓去哪)
最後,還是拜託同事們來解救我們,把我們領走。(真的是出外靠朋友,還好小編朋友都很有義氣一通電話隨時有人來,不然小編應該常常被抓走。)
只能說百貨公司的保衛很盡責,刷票卡的監視器是真的有在看,然後小編跟女同事可能都長得很像偷車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