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之前寫過好幾篇外資公司投資越南的文章【參考文章【越南投資】外資收購越南當地公司,是否需要辦理投資登記證或取得投資許可、【越南大小事】境外公司購買越南股權ESCROW Account流程圖、【越南金融】第06/2019/TT-NHNN號施行細則直接投資資本金帳戶運作規定】
網友們都有乖乖追蹤小編的一天一貼文(遇紅要休息),最近收到網友來問之前小編提到的外資公司以購買股權的方式收購越南公司所簽的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我們先來看看越南企業法的規定,依照2020年生效的企業法59/2020/QH14
第111條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第1項d款
d) 股東有權向其他人自由轉讓所持有之股份,本法第 120 條 3 款及第 127 條 1 款規定之場合除外
股份是可以自由轉讓的,而且並沒有限制對象,除非是本法第 120 條 3 項及第 127 條 1 項規定的場合
第120條第3項==>創始股東於三年內轉讓股份予非創始股東的限制
第 127 條1項==>章程有限制
再來我們看看民法上的規定91/2015/QH13
第385條合同
合同及各方之間關於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119條第2項
2.如按法律規定某項民事行為必須使用公證、證明;登記的文件,則依此法律規定執行。
依民法規定可以簽署股權協議,如果有法律規定須公證、證明或登記則依其法律。
再回到企業法企業法59/2020/QH14
第127條第2項
2.轉讓事宜可以合約或於證券市場上交易進行。倘以合約轉讓則轉讓文件應由轉讓方與受讓方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倘於證券市場上交易則轉讓程序、手續依證券法規辦理。
所以依法規來說並沒有要求股權協議必須公證,只需要轉讓及受讓雙方合約上簽名即可。
BUT(又來了,人生就是這個but很愛來亂)
小編處理的股權協議中,買股權的時候仍要求賣方出示有公證單位公證的股權協議書,而且再次轉賣股權時仍然有進行股權協議書的公證,未來若有發生股權轉讓糾紛的時候,減少爭議處理時間。
但這不是法規上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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